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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看得见 公正听得见 ----榆社县人民检察院召开首例撤案监督案件公开听证会
时间:2022-05-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撤案监督案件能听证?这种案件类别听证我还是第一次听到。”“通过此次公开听证,增强了我们对日常执法严肃性的新理解和对检察监督的新认识。”参与听证会人员反转性感慨,是我们办案人员的亲身经历,更是监督撤案案件的办案新模式。

  近日,榆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依托检警协作办公室在警综平台查询案件时,一起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案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通过查看该案立案登记情况等文书,初步判断该案尚不构成刑事犯罪,迅速调取了卷宗材料,向侦查人员了解相关案情、讯问犯罪嫌疑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

  为增强刑事诉讼监督透明度,让公正更加可感可知,让人民群众获得感可碰触,保证案件办理的公正性,审慎作出监督撤案决定,5月24日下午我院召开首例监督撤案案件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听证会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参与案件评议与法治教育,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参与案件听证。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基本案情、法律依据及拟处理意见,听证员结合案情、法律适用进行了发问,经过充分评议后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拟处理意见,并对我院主动接受监督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听证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法治教育:“虽然你的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是在以后应遵纪守法,不能以非法的行为钻法律的空子,要引以为戒、时刻提醒自己、教育他人。”






  以公开听证促公平正义,本次听证是我院首次尝试撤案监督案件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参与案件听证,彰显了司法温情与关怀、提升了刑事检察监督公信力,正如人民监督员所说:“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严把案件入口关,通过公开听证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真正做到了公平看得见,公正听得见”。

  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之规定,依据2021年5月16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八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火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罂粟种子50克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之规定,依据依据2021年5月16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二条,“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十)罂粟壳50千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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