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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阳光检察 尝试案件听证
时间:2015-09-11  作者:鹿建岗 李秀峰 柳青  新闻来源:榆社县人民检察院侦监科  【字号: |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大力推行阳光检察,近日榆社县人民检察院就一起审查批准逮捕案件召开了听证会,征求各方代表对案件的意见或者建议,从而对该案犯罪嫌疑人侯某某作了不批准逮捕决定。   

  犯罪嫌疑人侯某某,男,汉族,现年23岁,中专文化,系山西省平遥县香乐乡人。201573014时许,犯罪嫌疑人侯某某驾驶本人晋A6724Q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临时受张某某雇佣载张某某从太原沿二广高速到长治办事,当行至二广高速公路892km+400m处(武乡路段)时,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追碰前方由山西省高平市驾驶人路某某驾驶的豫HA8588-H863H挂解放牌重型罐式半挂汽车列车尾部,造成乘坐在晋A6724Q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副驾驶上的张某某死亡、驾驶员侯某某轻微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高速公路管理处三支队五大队认定:侯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路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某某无责任。经武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张某某系闭合性胸腔脏器损伤致死亡,符合交通事故碰撞所致。

  我院在审查该案的同时,向当事人家属提供了民事和解的平台,犯罪嫌疑人侯某某积极要求家属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经双方协商达成了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侦监部门拟对此案作不批准逮捕处理,并向院党组建议就该案召开听证会。院党组立即决定于2015831日召开由政法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办案部门、本案当事人家属及相关当事人、新闻媒体等有关各方参加的听证会。参加听证会的各方一致同意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作不批准逮捕。分管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结合相关法律依据和听证会的意见当场宣布对侯某某作不批准逮捕决定。

  这次听证会的召开:一是化解了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促进了案件的高效解决;二是将检察权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使得检察权行使更加阳光、透明,确保了案件的公开、公正;三是缩短了办案期限,节约了司法成本,加快了解决社会矛盾的步骤;四是为今后办理同类或者相似案件开辟了新的途径和模式,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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