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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社县院督促治理浊漳河河道非法采砂公益诉讼案入选省院典型案例
时间:2022-03-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提高涉水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办案质效,省院征集涉水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我院办理的督促治理浊漳河河道非法采砂公益诉讼案成功入选。

  一、基本案情

  2017年3月28日,榆社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展河道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通告》,明确规定全面取缔浊漳河河道内采砂点,各经营户必须在2017年3月底前自行拆除采砂设施,彻底消除人工采砂对河流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影响。7月至12月,王某等四人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榆社县浊漳北源南马会村段及上石拐村段河道内非法采砂45226立方米(价值81.4万元),其中公安机关扣押14798立方米(价值26.6万元),国家矿产资源损失30427立方米(价值54.8万元)。王某等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河道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案件办理情况

  1.调查核实 督促履职 


  2018年7月1日,榆社县院接到群众举报称王某等人在河道非法采砂,遂协同行政机关实地查看河道破坏情况,经调查取证,现场勘查,并对勘查结果及时分析研判,认为符合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条件,于7月2日立案,7月3日向县水利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针对王某等人在河道非法采砂依法履职。考虑到防洪防汛安全的迫切性,在当事人不愿主动赔偿和修复的情况下,榆社县院建议行政机关先行修复被破坏的河道。县水利局经过招投标等一系列程序对损毁的河道进行了修复。


  2.移送线索 提起诉讼 

  因王某等人非法采砂行为造成国家利益损失,榆社县院向公安机关移送非法采砂犯罪线索,并于2019年1月31日向县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在判处王某等四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承担因非法采砂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54.8万元和因非法采砂产生的河道修复费用30.7万元,共计人民币85.5万元,由四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追回损失 保护资源 

  案件开庭前,王某等被告对损害的矿产资源损失和河道修复费用预交了10万元。2019年3月12日,县法院判决王某等人有期徒刑等刑期的同时,责令共同退赔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及河道修复治理费用85.5万元(该赔偿款已全部履行)。对案涉河砂14798立方米予以追缴。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同向发力,打出了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组合拳,体现了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一方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对破坏的河道先行修复,保障行洪安全,体现了检察监督的灵活性。另一方面依法及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惩罚违法行为人的同时,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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